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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昌市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
创建时间:    2023-07-04 10:18:37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来源:

一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,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%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
二、新能源电池企业购买自用生产、办公用房的,按购置价的30%给予购置补贴,最高不超过500万元;租赁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和办公用房的,5年内按租赁价格的100%予以补贴;购买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,按成本价(含基础设施公摊部分)计算,先租后买的,厂房按成本价计算且不进行折旧,按购置价的30%给予购置补贴,租金(不包括政府补贴部分)可抵减厂房购买款。

三、新能源电池企业装修无尘车间按100元/平方米进行补贴,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。

四、新能源电池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,且当年购置设备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,按购置金额的2%给予补助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
五、对取得新能源动力电池整车生产资质或设立分厂的整车生产企业,达到生产准入要求的投资规模、建成汽车制造四大工艺生产线(冲压、焊装、涂装和总装)且通过国家相关部委验收,达到实质性投产的,按乘用车、商用车、客车、专用车生产资质分别给予2000万元、1000万元、500万元和300万元一次性奖励(同一家企业涉及多项资质的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)。

六、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、省级创新联合体、电池产业研究院的新能源电池企业,一次性奖励300万元;对认定为新能源电池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、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的,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。对新能源电池企业优先推荐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,优先安排市级科研项目。

七、新能源电池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,经认定正常运行的,按照国家级、省级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八、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投资基金,给予新能源电池产业重点支持。

九、对在境内主板、创业板和科创板、北交所、新三板首发上市(IPO)的新能源电池企业,一次性给予融资总规模3%的奖励,且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、800万元、500万元、100万元。

十、对新能源电池企业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、5亿元、10亿元、50亿元、100亿元的,分别给予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、2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全面落实《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》关于“项目单位年薪不低于15万元的高管和核心科技人员,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部分,5年内每年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等额奖补,奖补资金由省、市、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”的政策。

十一、将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优先纳入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负荷范围,争取0.35元/千瓦时的到户电价。

十二、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,优先安排新能源建设指标,对用能、用地、污染物排放等要素市级统筹,优先保障。

十三、对新能源电池产业重大项目,“一事一议”给予扶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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